(山西讯 张平安 文/王晓义 许建红)2022年3月,王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成为一名洗煤企业机修工。谁曾料想到,意外从天而降,4月22日,王某在矸石仓接水管时脚下打滑,不慎从管道上摔落,经诊断为胸、腰椎多处骨折。2022年8月,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,八级伤残。
入职未满一个月就发生工伤,看病要花钱,工资又拿不到,王某的维权之路一波三折。2023年7月,王某与用人单位因欠薪发生纠纷,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。经调解,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走工伤保险赔付程序。2025年5月,经过两次手术、三年康复,王某将所有手续递交人社部门后,却被怀疑“先伤后保”不予赔付。手续齐全没有得到赔付本来就心存不满,还没有书面告知,王某不得已再次迈进检察机关大门。
王某首次参保缴费到账时间与工伤发生时间为同日,不能排除“伤后再保”的怀疑,人社部门因顾虑赔付可能引发追责风险而秉持的审慎态度,确有合理考量。而王某经过两次手术、三年康复,身心遭受较大创伤,虽可通过仲裁、诉讼等程序来维权,但拿到实实在在的看病钱需经一番周折。一边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落实工伤保险政策,一边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。按常规程序进行仲裁、诉讼,不仅会降低行政机关履职效率,还会增加当事人的维权诉累。
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》第十一条规定,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,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风险,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工作、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。
蒲县人民检察院以公开促公正,邀请税务、审计、司法行政、人民法院等部门人员参加听证会发表意见,打消了人社部门的顾虑,对王某参保登记时间早于工伤发生时间、工伤保险赔付以“登记时间”认定更为合理达成共识。办理一案,治理一片,一份综合治理检察建议既促进人社部门依法行政,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,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,实现了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、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。(王晓义 许建红)
来源:法治日报-法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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